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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·治贸易
军行所至地方,须用粮折工食白银两平交买。宁让毫厘,使市人心悦,不日诸货益集,物价自贱,如有强买争斗,及擅取人田园瓜果,有主薪菜,砍伐人树木,作践人田产,烧毁人房屋,奸淫妇女,偷盗财物,犯必以军法从事不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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