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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「盗贼类」 邓县尊审决强盗
南陵县安谔状告为劫贼惨杀事:“家处僻隅,二月十八夜,强盗二十余人,搽红抹黑,明火烛天,手操锋锷,冲开四围门壁,蜂拥入室。老幼男妇如鼠见猫,神魂离壳,男被杀伤性命几死。金银、钗钚、衣服卷掳一空,止有旧衣、旧裳,又付祝融一焰。观者流涕,闻者心酸。恳天法剿安民。上告。”
邓侯审云:丁桧恶为贼魁,三犯不悛。乌合贼党,明火劫掠。既卷其财,又伤人命。拟此凶恶,殆猛兽中之穷奇,蛰虫中之虺也。赃证俱真,合拟大辟,余党再获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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