恭儿初登仕版,于案牍文字未谙处,间以质余,而余则早如退院僧,不能随叩而应,行箧无书,即有书亦懒于寻检,惟随所问就所知而条答之,其问所不及者,姑舍是,知而不能宣之于笔者,亦不及详也,姑附于丛谈之后云尔。
△功令
《史记·儒林传》云:“余读功令,至广厉学官之路。”
谓学者课功,著之于令也,今人率用此二字,以为公家之令,则不知起于何时。
△令甲
戴埴《鼠璞》云:“令甲令乙令丙,乃篇次也。汉宣帝诏,令甲,死者不可复生。《江充传》注:令乙,骑乘车马行驰道中,没入车马。章帝诏,令丙,棰长短有数。当时各有篇次,在甲言甲,在乙言乙,在丙言丙,今人以法律为令甲,非也。”
按《史记·惠景间侯者年表》云:“令甲称其忠。”
如淳《汉书》注云:“令有先后,故曰令甲、令乙、令丙。”
此即戴说所本。然《宋史·杨时传》:“凡元之政事,著在令甲。”
则已如今人之称令甲矣。
△公文
《三国志·赵俨传》:“公文下郡。”
《北史·苏绰传》:“所行公文,绰皆为之条式。”
今人上行下行之件,亦同此称。
△文书
《汉书·刑法志》云:“文书盈几阁。”
《中论·谴交篇》云:“文书委于官曹。”
《世说·政事门》云:“何骠骑看文书,谓王、刘曰:我不看此,卿等何以得存。”
按今之文书,古亦谓之官书。《周礼》:小宰府“掌官契以治藏”,史“掌官书以赞治”。注云:“赞治,若今起文书草也。”
△照得
《朱子文集》云:“公移卷中,每用照对二字,如照对《礼》经,凡为人子,不畜私财。又云照对本军,去年交纳人户云,多不胜举。间用照得者,惟约束侵占膀,及别集委官收采革米船隐瞒之条而已。所云照对,盖即契勘之义,照得则照对得之省文也。”
按今公移皆用照得,盖自宋已然,而无有用照对者。
△须至
《朱子文集》云:“公移榜帖末,多用须至字,如云须至晓示者,须至晓谕约束者,看定文案申状,亦云须至供申者。”
翟晴江曰:今公文中,以此为定式,问其义则无能言之者。据《欧阳公集相度铜利牒》云“无至误事者”,《五保牒》云“无至张皇卤莽者”,亦俱用之篇末,大抵戒之曰无至,劝之曰须至,其辞仅反正之间耳。
△伏惟
林之奇《尚书解》云:“如今人言即日伏惟尊候之类,使古人闻之,亦不知是何等说话。”
按汉乐府《焦仲卿妻》诗:“伏惟启阿母。”
《北海相景君碑》:“伏惟明府,受质自天。”
则汉以来即用之矣。
△施行
《能改斋漫录》云:“今朝廷行移下州县,必云主者施行,本《后汉·黄琼传》语也。”
《史记·萧相国世家》:“便宜施行。”
《汉书·京房传》:“考功事得施行。”
今皆用之。
△甘结
《续通鉴》:宋宁宗时禁伪学,诏监司帅守荐举改官,并于奏牍前具甘结,申说并非伪学之人云云。甘结二字,似始见此。
△遵依
今之遵依,即古之服辨也。《元典章》:“凡府司官对众审讫,必取服辨文状。”
按今律仍有狱囚取服辨条,注:“服者心服,辨者分辨。”
近易其名曰遵依,则有服而无辨矣。
△移
《汉书·公孙弘传》:“移病免归。”
注云:“移书言病也。”
《后汉书·光武纪》:“置僚属,作文称。”
注引《东观汉记》云:“文书移与属县也。”
《文心雕龙》云:刘歆之《移太常》,“文移之首也”。
△关
《文心雕龙》云:“关者,闭也。出入由门,关闭当审,庶务在政,通塞宜详。”
《宋书·礼志》载文移格式,有某曹关某事云,即今所仿行也。
△准
周必大《二老堂杂志》云:“敕牒‘{淮十}’字去‘十’为‘准’,或谓本朝因寇准为相而改之,又云曾公亮、蔡京父皆名{淮十},因避‘{淮十}’而为‘准’。其实不然,余见唐诰已作‘准’,又考(原误为“收”,据《二老堂杂志》卷三改)五代堂判亦然。顷在枢密院,令吏辈用‘{淮十}’字(以上三字原缺,据《二老堂杂志》卷三校补),既而作相,又令三省如此写,至今遂定。”
据此,则南宋时已通行作“{淮十}”而今仍作“准”,又不知起于何时也。
△仰
今官文书,自上行下,率用仰字,或谓前明往往以台辅重臣谪居末秩,上官不敢轻易指使,故寓借重之意,不知此字由来甚古,君之于臣,亦有用此者。《北齐书·孝昭纪》:“诏定二王三恪是非礼仪体式,亦仰议之。”
又宋太宗遣中使以茶药等物与希夷,仰所属守令,以安车软轮迎先生,则不始于前明矣。贾昌朝有《字音清浊辨》云:“仰上声,下瞻上也;又去声,上委下也。”
则不知所据何书。
△白
《后汉书·钟皓传》:“钟瑾常以李膺言白皓。”
按今人谓陈述事义于上曰白,是也。
△禀
今人由下陈请于上之语,率用禀字,翟晴江谓禀字未见出处,非也。禀为受命之词,亦有请命之义,《书·说命》:“不言,臣下罔攸禀令。”
非禀字之出处乎?
△申
《云麓漫钞》云:“官府多用申解二字,申之训曰重,今以状上达曰申闻,施于简札曰申解,皆无重义。即如解字,古隘切,训曰除,而词人上于其长曰解,七人获乡荐亦曰得解,皆无除出之义,不知何故,”
△详
《淮南子·时则训》:“仲夏之月事无径。”
注:“当请详而后行也。”
今由下请上之文曰详,似已肇于此。
△吊
青藤山人《路史》云:“今官文书中钓、调等字俱作吊,如吊生员孝试,应作调,而作吊,吊文卷查勘,应作钓,而亦作吊是也。”
《寓圃杂记》云:“官书中字,有日用不知所自而未能正者,即如查,音义本与槎同,水中浮木也,今用作查理、查勘,则有稽考之义;吊本训伤训[1234],今用作吊卷、吊册,则有索取之义;票与忄栗同,本训急疾,今用作票帖;绰本训宽缓,今用作巡绰,此皆不得其解者也。”
△[B09D]
《说文》:“[B09D],断首倒悬也。音读若浇。”
《广韵》:“汉令,先黥、劓、斩左右趾,[B09D]首,菹其骨,谓之具五刑。”
按枭首之枭,依此当作[B09D],然《汉书·刑法志》已作枭字,何休《公羊传注》亦有枭首之语(文十六年)。
△枉法
史游《急就章》:“受赇枉法忿怒仇。”
注云:“受人财者枉曲正法,反以为仇也。”
按今之坐赃者,以枉法赃为最重,《唐书·李朝隐传》:“赃惟枉法当死。”
△处分
《南史·沈僧昭传》:“国家有边事,须还处分。”
《北史·唐邕传》:“手作文书,口且处分。”
按此二字史传中屡见,胡三省《通鉴音注》亦甚明,当作去声,音问。白居易诗“处分贫家残活计”,刘禹锡诗“停杯处分不须吹”,皆可证。时人谓近来多误读作平声,则非此二字之谓也。处分犹今言处置,自应读去声。若今人以被吏议为处分,则自作平声,谓分别而议处之也,与上所引殊别。
△诖误
今人谓因事而失官者为误,当作诖误。此二字亦甚古。《史记·陈传》:“赵、代吏人为所诖误劫略者,皆赦之。”
《后汉书·寇恂传》:“狂狡乘间相诖误。”
《易林·履之革》云:“讹言妄语,转为诖误。”
皆作诖。
△发觉
《汉书·高帝纪》:“吏有罪未发觉者赦之。”
《淮南子·泛论训》:“县有贼,大搜侠者之庐,事果发觉。”
《后汉书·梁松传》:“数为私书请托郡县,发觉免官。”
今官文书中犹习用此。
△辞讼
近人称讼狱为辞讼。《汉书·薛宣传》:“辞讼者历年不至丞相府。”
《三国志·杜畿传》:“民尝辞讼,有相告者,畿亲见,为陈大义,令归谛思之,自足少有辞讼。”
△告示
古之条教号令,今统谓之告示、《荀子·荣辱篇》:“仁者好告示人。”
《后汉书·隗嚣传》:“腾书陇、蜀,告示祸福。”
则其来亦古矣。
△邸报
《宋史·曹辅传》:“政和后,帝多微行,民间犹未及知,蔡京谢表有‘轻车小辈,七赐临幸’语,自是邸报闻四方。”
邸报二字,见史始此。然《唐诗话》:韩家居,有人叩门贺曰:“邸报制诰阙人,中书荐君名,已除驾部郎中、知(此字原缺,据尤袤《全唐诗话》卷二校补)制诰矣!”
则唐时已有邸报之名矣。
△花押
《东观余论》云:“唐时令群臣上奏,任用真草,惟名不得草。”
是除署名上奏之外,皆得用草,即花押也。《魏书》言崔元伯尤善行押之书,特尽精巧,《北齐·后主纪》言连判文书,各作花字,不具姓名。后人遂合二文,名之为花押,唐彦谦诗“公文持花押,鹰隼驾声势”是也。
△舞文弄法
《史记·汲黯传》:“张汤好兴事,舞文弄法。”
又《货殖传》:“吏士舞文弄法,刻章伪书。”
《北齐书·孝昭帝纪》:“廷尉、中丞执法,所在绳违,按罪不得,舞文弄法。”
《梁书·武帝纪》:“求谠言,诏舞文弄法,因事生奸。”
则此四字由来久矣。
△先斩后奏
《后汉书酷吏传序》:“临民之职,专事威断,族灭奸轨,先行后闻。”
注云:“先行刑后闻奏也。”
此即今人所谓先斩后奏者,今各直省督抚,遇重犯有先请王命即行正法之条,亦可谓之先斩后奏,即古人之先行后闻矣。
△谩上不谩下
《宣政杂录》载,靖康初,民间以竹径二寸,长五尺许,冒皮于首鼓之,因其制作之法,谓曰:“谩上不谩下”。按此语不甚分明,今人有“瞒上不瞒下”之语,似即本此,而以瞒为谩。
△刁风
桂未谷曰:“今之善讼者,谓之刁风。”
此字循习不察久矣。《史记货殖传》:“而民雕捍。”
《索隐》云:“言如雕性之捷捍也。”
吏胥苟趋省笔,以刁代雕耳。
△六曹
今上下衙门,皆有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房。《群碎录》云,此为六曹,相传为宋徽宗所设,是也。若《文献通考》言政和初,改各州推、判、参军为士、户、仪、兵、刑、工六曹掾,则为今经历、照磨之属,非吏胥矣。
△门子
今世官廨中有侍僮,谓之门子,其名不古不今。《周礼》:“正室谓之门子。”
注云:“此代父当门者,非后世所谓门子也。”
《韩非子亡征篇》:“群臣为学,门子好辨。”
注云:“门子,门下之人。”
此稍与侍僮相近。《唐书李德裕传》:“吐蕃潜将妇人嫁与此州门子。”
《道山清话》:“都下有卖药翁,自言少时曾为尚书门子。”
则竟属今所谓门子矣。
△八字例
服官不能不读律,读律不能不读例,例分八字,则以、准、皆、各、其、及、即、若之义,不可不先讲求也。以者与实犯同,谓如监守贸易官物,无异实盗,故以枉法论,并除名刺字,罪至斩绞并全科。准者与实犯有间矣,谓如准枉法准盗论,但准其罪,不在除名刺字之例,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皆者不分首从,一等科罪,谓如监临主守职役,同情盗所守官物,并赃满数,皆斩之类。各者彼此同科此罪,谓如诸色人匠,拨赴内府工作者,若不亲自应役,雇人冒名,私自代替,及替之人,各杖一百之类。其者变于先意,谓如论八议罪犯,先奏请议其犯十恶,不用此律之类。及者事情连后,谓如彼此俱罪之赃,及应禁之物,则入官之类。即者意尽而复明,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,众证明白,即同狱成之类。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,谓如犯罪未老疾,事发时老疾,以老疾论,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