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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之竹头木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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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捕
河南州县,凡奉有统行缉捕文书,则发海捕。海捕者,大率流丐为之,官亦与以票,三五成群,行至乡镇,遇店铺即送香一支,店中必优给以钱十文八文不等,较之平常乞食,难易迥殊矣。
行约年余,则归缴票,谓之销差。其果能缉捕与否,初不问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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