采菲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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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编缠足史上文献一类

樊邝人
  光绪中叶,上海绅组天足会,一时四方响应,分会蜂起。梁任公执政湖南时务学堂,仗义而赴,为当地倡。臬司黄公度先除列名发起外,并亲撰露布,告诫愚民:“天地生人,本无生女悲惨之意;父母爱子,时仅生疾毁伤之忧。故圆颅方趾,麻木偏枯则为疾;属毛离裹,疾痛弱化之谓慈。自薄俗流传,公理蒙晦。求工纤趾,肆彼忍心。毒螫千年,波靡四域。肢体因而脆弱,民气以之凋残。几使天下有识者伤心,贻后世无穷之唾骂。”
  劝告既出,苏、沪、闽、广均被感动,一稔而入会者逾万。
  时有徐建寅者,撰为《征收缠足捐论文》,虽属喷饭之语,然亦可谓深明国人心理,及得敛财之术矣。文中大意如下:“足小三寸者,日捐三十文;足以五分递加,钱以五分递减。全国裹足者,统计不下八九千万之数,每妇女日约捐银一分,日共得银八、九十万两,年共得三万万两。以十分之二抵厘金及津贴候补各官,则厘金可裁,官民乐从;以十分之一为皇太后修囿,则颐养有资;以十分之五充练兵经费,则自强有期;以其余分奖不裹足妇女及稽查,则入会益多。”
  两人想念虽异,而论据各有所见,二文可谓缠足史料之重要文献矣。
  海澄邱炜{艹爰}着《菽园赘谈》,有《缠足考》云:康熙元年,有诏禁妇女缠足,违者罪其父母家长。是时某大员上疏,有奏“为臣妻先放大脚事”,一时闻者传为笑柄。后以讦告架诬纷纷而起,七年,副宪王熙奏免其禁,从之。嗣后关内旗人亦有尤而效者,纯皇帝恶其变乱旧制,乾隆间屡降旨,严责不许旗人女子裹足,而汉人自若也。
  惟外国尝以中国缠足为非,思有以易之,集同志妇女百数十人于沪上博论此事,美其名曰“天然足会”。此光绪乙未间事,其意借以易俗行仁,有足称者,尤吾国士大夫所谓自为提倡者也。
  光绪丙午,北洋官报局编印《学报汇编》,内载《世界女学进化史》,所论东方女俗之宜革:一为幽闭,一为缠足。当日视为要务,今日已成陈迹矣,兹节录有关于缠足者数则,资参考焉:
  泰西各国,皆以中土缠足为奇闻。英人曾用白蜡制成女足,其大不逾三寸,惟妙惟肖,旁置履绣,罩以玻璃,列诸伦敦博物院中,供人观玩。盖西国无此风气,见者咸以为奇也。
  崇德三年七月奉旨;“有效他国缠足者,重治其罪。”
  时在满洲,“他国”指明朝而言。顺治二年、康熙三年先后禁缠在案。嗣于康熙七年七月,经礼部题奏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疏,内开康熙三年,遵奉上谕,下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,自康熙元年后所生之女,概禁缠足,其禁之法,该部议复等因。旋因礼部议定,元年后所生之女,若违法缠足,其父有官者,交吏、兵二部议处;兵、民则交刑部,责四十板,流徒十年;家长不行稽查,枷一个月,责四十板;该督抚以下,有疏忽失于觉察者,听吏、兵二部议处在案。查立法过严,或混将元年所生者捏为元年以后,诬妄出首,牵连无辜,相应免其禁止可也等语。自此缠足弛禁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