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国十年官场腐败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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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审检地方审检厅

  法官舞弊,自光复以还,数见不鲜矣。承发吏书记法警,无一不可通贿赂,尤甚者,则承发吏,大约不肖者居其什八。推事以上奉公守法者固多,而交通律师或直接纳贿者,亦复不少,其见诸报章者已指不胜屈。今特摘其为人所未知者数端,以飨读者焉。
  某商埠审判厅,著名弊薮,承发吏。岁入至每人千余金二千金不等。留美学生某甲,任厅长。莅事日,即布告招考承发吏,谓舞弊者革除,缺额以考中者充补,不受私荐,昭示大公。报名者数百人。及考试后,又定期口试,众已少少疑之,盖取吏何重文字耶?迨口试后,谕众曰:“三日外榜示。”
  已而数改期,至年终始发表,则取中八人,无一非以贿得者。众大嘲笑其弊一也。
  某甲,任高等厅长,预嘱某内兄设旅馆于法署近地,宿膳费视他店减半,盖藉为通贿机关也。凡控诉人至省咸宿是店。店中人即为说合,几于无案不行,一年余所得已巨万。忽出示谓访闻旅馆主有招摇情事,当传讯,而馆主已先期遁矣,未几甲亦调任。其弊二也。
  某甲任推事,以辩才称,同官忌之,乃暗侦其阴事,则得判决某姓家产案,事后曾得其馈遗,乃设法告之。讼负者,传言将提起上诉。甲不为动,则嘱讼负者,径以函儆之。甲即据函送检察官起诉,谓是有意索诈者,而讯得贿无证据,投函者竟坐罪。其弊三也。
  某丙任书记官长,而以其戚谊为承发吏,内外勾结,在家置二人抄缮文件,备人探问,分别轻重以索贿赂。其弊四也。
  破产案件,若执行拍卖,弊窦尤大。如某省有木商某丁破产,负债二十余万,肆中有货值三万,而各山定货,照原价则值银四万余,照市价则值七万。丁戚某,愿以十万承受其产。法庭不允,赖律师某说合,外加法官万金始为所有其弊五也。
  地方厅判决不服,当上诉于高等厅,故地厅必与高厅通气,驳虽不能以情理为准,而期限手续,规条种种,故准者可驳,而驳者亦可准。往四川某地方厅长,高等厅长习法政时之教员也,以长者自居,状涉傲慢,而自是上诉案,什准其八,每准不撤销原判。其判决书驳词犀利,多子人以难堪。时在四年前,一离婚案,地方厅认清代新刑律为有效,而高厅则引案比证,谓久已无形取销。其弊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