咫闻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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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言害三命

  昔有一言而害三命者,乃乾隆年间温州事也。若家有二子,长已纳媳,少者年甫成人,似痴非痴。时值天暑酷热,汗如蛤浆,腥臊难闻。日已转西,其嫂闭门沐浴,自玩自耍,以汤戽阴户,随戽随说,曰:“吃开水,吃开水。”
  痴子闻其声,由壁隙窥之,见嫂之在浴盆处乐也。洗毕,开门而出。痴子两眼迷离,对嫂哂之曰:“嫂嫂吃开水。”
  其嫂忸怩,面色如赤,即回房,坐而思之:“今日浴,痴叔能觑;昨与某苟合,安知彼不从隙处见乎?痴者胸无经纬,苟一随口说出丑来,彼为无心,吾将何以作人乎?不如先寻死路,以掩其丑。”
  遂卧床不起,呼之食,诈言有病。其姑命婢进以粥,亦不食。诘以何病,痴子又突然曰:“嫂嫂洗澡吃开水。”
  姑查知其事,进问媳曰:“宁怨小叔之窥尔浴乎?抑浴时冒风乎?”
  媳不应。出责痴子,又慰媳曰:“此乃阃中常有事,痴子何知,吾已责之矣,不必以此介意。”
  讵知当晚缢绝。次早惊视,报于其父母之家。闻之,飞奔而至,号鮷大哭曰:“必有致吾女自缢之由,当实以告。我婿不在,惟向二老是问。”
  翁姑答不知情,即以拳击;不得已,吐露实情,愈增其怒,曰:“此乃爱怜小子之言也。必尔子亵语调戏,致嫂羞忿自尽。”
  即欲鸣官。亲戚咸集劝解,与之言和,许与田三十亩,厚葬其女,乃已。翁因丧其媳,破其家,终日自叹;而子又返家,朝夕哭妻,废寝忘食。老翁忧郁更甚,曰:“何遭家不造乃尔也!吾素享上人之福,安闲过日。今老而颠连若此,不如速死之为愈也。”
  至夜,潜出后门,投水而死。其妻起不见夫,曰:“何出行之早也?”
  至晚不回,差人往寻无踪。越三日,尸浮水面,捞之始知。其妻不依,赶至媳家,大加吵闹。对其父曰:“尔女之死,自尽耳,并非有人殴之,有人逼之。吾儿痴已久矣,若个不知?痴无情欲,其能调戏人乎?尔讹我田,致我夫破家而死。我不愿为人矣。与之决生死于公庭!”
  遂抓其胡须而牵之同行。媳之父畏其凶势,愿退前讹之田。田已退,而女之姑更加横泼。群畏女流,莫敢与撄,无奈,亦挽人劝慰,断送丧葬资费。女姑曰:“如此岂足以舒我心乎?”
  乃议照样送田三十亩。女姑归葬其夫。媳父曰:“吾平日从未受人讹诈,今遭悍妇讹去,心实不甘。吾欲控之于官,乃我讹在先,法必加之我身。若忍受之,冤从何释?”
  与妻商曰:“吾将悬之彼门,尔即报之于官,其家拆矣。”
  其妻曰:“祸由自取,子起之而人效之。木已成舟,弃之而已。人生世上,焉肯以身殉人乎?且事近图赖,讥议难泯,即死亦不能暝目,不如顺守为妙。”
  其妻防之亦密。一日,有请赴宴者,欣然而去,至三更不回。其妻遣人往接,设宴家曰:“不终食而归矣。”
  急使往看死女之门,夫已悬首于梁,而尸身随风转摇矣。其妻不能不报之于官。官未验,而两乡父老曰:“彼以死而讹,此以讹而死;一死一讹,一讹一死,讹无尽,而两家性命,不旋踵而尽归蒿里矣。某等不可坐视,当为之公平调处,以全两家之命。”
  于是令死媳者之家,还其讹出;禁登门悬首之家,不许再起恶意,出具悔词,赴县拦验,官为取结立案,各无翻异焉。甚矣,言之不可不慎也。《记》曰:“内言不出于阃,外言不入于阃。”
  内言者,阃中处乐之言也;外言者,游民调戏之言也。盖妇多愚昧,而所重者在羞,无羞便不成女矣。是妇也,以自己处乐之言,乍闻于外,即能愧悔;虽有败行之事,尚为可取之妇。而其父即藉女死以图诈,心术不正,无怪亦受人讹,而送于非命也。其事本奇,吾之载此者,不可以其奇而笑之,当味其所以取祸者,刻刻为鉴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