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
古诗文
诗词名句
历史人物
国学书库
故事
解梦
楹联
谜语
经部
史部
子部
集部
石屋续渖
简介
目录
赏析
读后感
作者
书名
作者
诗词曲赋
诗词作者
抱告
《周礼·小司寇》:“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。”
郑玄注:“不身坐,必使其属若子弟也。”
按:清代荐绅之家有诉讼,先遣佣工投状对词,名曰“抱告”,即其遗法,然亦可见贵族阶级处处占便宜也。又《大司寇》云:“以两造禁民讼,以两剂禁民狱。”
郑注:“讼谓以货财相告者,狱谓相告以罪名者。”
则是今民事诉讼、刑事诉讼之别自古已然。
上一章
回目录
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