裴松之(东晋、刘宋时期官员、史学家)

裴松之简介

  裴松之(372年~451年),字世期,河东郡闻喜县(今山西省闻喜县)人,东晋、刘宋时期官员、史学家,为《三国志注》的作者,与其子裴骃、曾孙裴子野“史学三裴”之称。
  裴松之出身世代公卿的士族河东裴氏,八岁熟知《论语》《毛诗》,初仕东晋,历任殿中将军、员外散骑侍郎、故鄣县令、尚书祠部郎、司州主簿、治中从事史、宋国世子洗马。刘宋代晋后,历任零陵内史、国子博士、冗从仆射、中书侍郎、司冀二州大中正,封爵西乡侯。元嘉四年(427年),裴松之以南琅琊太守一职致仕,但又被朝廷任命为中散大夫,后又提升为太中大夫。
  元嘉二十八年(451年),裴松之辞世,终年八十岁。
  史学陈寿著的《三国志》是一部很有分量的断代史,叙事精略,记事翔实,取舍材料十分严慎,但记载史实也有前后矛盾之处,全书只有“纪”和“传”,而无“志”与“表”。至南朝宋代,裴松之接到宋文帝的御旨,要他为《三国志》充实史实,也就是“注”。为《三国志》作“注”,裴松之除了访问遗址,考证三国一些事件发生的经过,听年长者之回忆;另一方面他对所记载的地名、人物、事件一一查书考证。 在《上〈三国志注〉表》里,裴松之把他的注文概括为补阙、备异、惩妄、论辩四类。前两类注文补充陈寿漏载之事、存录一事的不同说法,在裴注中占绝大多数,所以清人的《四库全书总目提要》把这两类又细分为四项。后两类注文对显然的失误加以驳正、对史事或陈寿书加以评论,一般会冠以“臣松之案”或“臣松之以为”,虽然总体数量不多,但由于更能凸显裴松之的史学意识,很受学者重视。  裴松之将补阙列为第一项,主要补记重要事件与人物。如曹操推行屯田一事,陈寿仅在《武帝纪》和《任峻传》中用50几个字略作记载。而曹操在这一重大决策上有何认识与领导,推行中有何艰辛,推行后有何成效,陈寿则未作评叙。裴注以180字的篇幅阐明了以上问题,将屯田一事作为曹魏定国的重大国策看待,在掌握史事要领这一层面上,裴松之显然高一筹。又如诸葛亮七擒孟获一事,反映了蜀汉以“攻心为上”的和戎政策,又是进行北伐前安定后方的重要措施,陈寿一笔带过,而裴松之补充200多字,其识见亦在陈寿之上。王弼开魏晋玄学之先声,陈寿仅以23字记之。裴松之引何劭《王弼传》补其生平与学说,引孙盛《魏氏春秋》反映时人的评断,引《博物志》介绍家世,为中国思想史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史料依据。马钧其人其事,在《方技传》中了无涉及。裴松之以1200多字补充其生平与重大发明创造,有关指南车、翻车、连弩、发石车以及织绫机的记载,反映了当时的科技生产水平,填补了科技史研究的空白。与重大事件与人物有关的重要文献亦是补阙的内容,如曹操的《明志令》《举贤无拘品行令》,曹丕的《与吴质书》,李密的《陈情表》等,亦由裴注得以传世。
  所谓备异与惩妄,是针对同说一事,而各书记载却各不相同的情况而言的。“并皆抄内、以备异闻(都抄录在内,以完备不同的见闻)”为备异,依本志或引证它书做“随违矫正(随时发现错误即更正)”工作,为惩妄。二者往往难以截然分开。如刘备三顾茅庐一事,《诸葛亮传》所记情节已人所共知,但魏人鱼豢《魏略》和西晋司马彪《九州春秋》所记则不同,认为是诸葛亮先拜访刘备。裴松之将两书记载均抄录于注中,可为备异;又对其说加以辨析,引《出师表》所说“先帝不以臣卑鄙,猬自枉屈,三顾臣于草庐之中,咨臣以当世之事(先帝不因为我地位、身份低微,而委屈自己,三次到草庐中来拜访我,向我询问天下大事。)”一段,说明“不是诸葛亮先拜访刘备”这一结论,可谓惩妄。这种备异,惩妄,往往以陈寿书作为对比对象,再扩及到对其他史书的品评和总结。如在《魏书·文昭甄皇后传注》中,录有王沈《魏书》褒美甄后的记载,与陈寿书截然不同。裴松之依据《春秋》之义,认定《魏书》“崇饰虚文(修饰性的假文章)”,并说“推此而言,其称卞、甄诸后言行之善,皆难以实论(以此推论,他所说的卞、甄诸位皇后的言行,都不一定属实)”,从而断定“陈氏删落,良有以也(陈寿不收录这部分内容,确实是有理由的)”。对陈寿失误而他书正确处,亦作明确判断。如《吴书·楼玄传注》引虞溥《江表传》所载楼玄自杀事,裴松之判断为“《江表传》所言,于理为长(《江表传》记载的更合理)”。《吴书·诸葛恪传注》引胡冲《吴历》所载,裴松之判断为“《吴历》为长(《吴历》记载的更合理)”。
  这种评断,在论辨一条中有更多体现。论辨包括评史事与评史书两个方面,评史事者随处可见,是史家主体认识的直接表达。评论史书,则有总结同期史著优劣的史学批评的意义。裴松之对《三国志》一书的评论,既有在上表中的全面评价,又有散见于各注中的肯定或批评,是较为全面的;对同期其他史书,则多取零金碎玉式的评点,概括来看,这些评论大致可分为体例安排、叙事描写两个方面。中国史书体例自《春秋》《史记》后,编年、纪传两体渐趋成熟,尽管仍存在二体优劣的争论,但其体式已较固定。裴松之较关注的是对现有体例,尤其是做为正史的纪传体的规范化问题。纪传体以人物传记为主,专传、合传较好掌握,而类传如何划分,则颇不一致。裴松之主张取“事类相从(相似的事情合在一起)”的原则,肯定了司马迁首创“事类相从”的合理性,然后批评陈寿将非为一类的人放在一传中,有失体例。如贾诩之俦,实属“算无遗略、经权达变”的奇士,应放在善作筹划的程昱、郭嘉等人的类传中,但却放在了德智两全有王佐之风的二荀(荀彧、荀攸)之列,裴氏以之“失其类(没有区分类传)”,本质的异同,应是区分类传的第一要义。其次,行事相类亦为重要原则。如鱼豢《魏略·勇侠传》不计人物生年而按人物行事将汉末孙宾硕四人编入魏,是依据“其人接魏,事义相类”的原则处理的。对此,如果说鱼豢还仅处于一种自发状态的话,那么,裴松之提出“事义相类”的原则,便已成为一种自觉的认识了。由实践升华为理论,再指实践,正是裴注史学意义在编纂学上的体现。
  在叙事描写上,强调通顺合理,反对“语之不通”。注意容貌状写,如对荀彧之外貌,以陈寿不称述为遗憾,特引《典略》《平原祢稀传》补充之,既反映了魏晋著文讲究人物容止风藻的时代特色,又符合了中国史学讲究形象描写的特色,还体现了裴松之对历史文学的审美要求,即生动形象的描写可使史著更具魅力,这一点同样具有史学意义。
  主要作品
裴松之的著作,除了《三国志注》外,另据《隋书·经籍志》记载,还有《裴氏家传》四卷、《集注丧服经传》一卷、《裴松之集》十三卷。此外,《文苑英华》卷七五四,又讲他还写过《宋元嘉起居注》六十卷。
  史料索引
《宋书·卷六十四·列传第二十四》

裴松之的作品